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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

时间:2014年10月27日 | 来源: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 作者:

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1)7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本市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对象范围
   《通知》规定的参保对象中:
    1. 包括本市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
    2. 不包括由单位派遣到高校就读,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关于参保登记缴费与医保期限
    1.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2.各院校应当在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最迟于8月20日前),将新录取大学生的人员信息报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
    3.各院校应当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区(县)医保中心应对参保信息进行审核,然后向各院校发出征缴通知书。各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款项划转至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居民医保费征收的专用收据,由区县医保中心通过院校发至缴费的大学生。
    4.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原就读院校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三、关于就医管理与结算凭证
    各院校应严格执行大学生就医的定点医疗以及转诊的各项规定,并做好以下事项:
    1.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本院校内医疗机构就医。院校内无医疗机构的,可指定附近的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视作院校内医疗机构;大学生在院校选定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享受院校内医疗机构同等医保待遇。
    2.大学生进行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由院校指定部门开具相关结算凭证。201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大学生进行住院治疗,或2011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大学生进行大病住院治疗的,仍开具原住院结算凭证;2011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大学生进行住院治疗的,应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2011年9月1日后入校学生专用)》(见附件一)。大学生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仍开具原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四、关于住院及门诊大病的费用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 大学生凭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大学生本人收取。
    (2)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汇总大学生的医疗费用,并根据大学生结算凭证、医疗项目、出院账单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申报表,于每月1日至10日向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3) 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结算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及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算申报表汇总后报市医保中心。
    (4)市医保中心应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初审意见和汇总资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医保办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2.医费用零星报销
    (1)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急诊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各院校按规定汇总后到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将报销费用拨付给院校,再由院校支付给大学生。
    2) 区县医保中心应按月汇总大学生零星报销费用,根据有关资料填写零星报销汇总表及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
  有关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及区县汇总表的填写方法见附件二。
   五、其它
    1.各院校应认真做好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工作,为大学生建立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台账。
    2.各院校应配合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门急诊300元起付线的帮扶补助工作。
    3.各院校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补助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2011年9月1日后入校学生专用)(略)
2.上海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申报表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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